一、一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通过各施工阶段对桥台沉降观测,验证和校核设计理论、设计计算方法,根据沉降资料的分析预测总沉降和工后沉降量,再确定桥梁工后沉降是否满足铺设无砟轨道要求。

(2)桥涵主体工程完工后,沉降观测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岩石地基等良好地质区段的桥梁,沉降观测期应不少于2个月。观测数据不足或工后沉降评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适当延长观测期。

(3)观测期内,基础沉降实测值超过设计值20%及以上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地质复查,根据实测结果调整计算参数,对设计预测沉降进行修正或采取沉降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