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测时间以及观测频次要求

三、观测时间以及观测频次要求

(1)路堤地段从路基填土开始进行沉降观测;路堑地段从级配碎石顶面施工完成开始观测。路基填筑完成或施加预压荷载后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观测和调整期。观测数据不足以评估或工后沉降评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延长观测时间或采取必要的加速或控制沉降的措施。

(2)对填土高度大于10 m地段和软土路基地段必须提前安排施工,以确保铺轨前有不小于6个月的沉降监测期。铺轨前根据沉降观测结果进行沉降评估分析,待评估合格后才能铺设轨道。

(3)沉降观测设备的埋设实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填筑施工要与设备的埋设做好协调,做到互不干扰、影响。观测设施的埋设及沉降观测工作应按照要求进行,不能影响路基填筑质量。

(4)路基沉降观测的频次不低于表3-4-20的规定。

表3-4-20 路基沉降观测频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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