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水保验收

第三节 环保水保验收

(1)严格按照环水保批复文件和设计单位设计图纸进行工程建设,在各项工作完成后,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上报省(直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经验收合格后,最终上报水利部和环保进行验收并下发验收通过批文。

(2)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专人负责环水保方面的管理、协调工作。环水保管理人员要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了解环水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重点工序和重点施工地段进行重点检查、监督,对提出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掌握环水保工程的进展情况。

(3)设计文件中的环水保项目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环水保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步验收,环水保工程不达标的不予验收,不予验工计价。

(4)公司应切实落实环水保工,加强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环水保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5)建设项目环水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由环水保审批机关组织。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