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安全专项检查制度、安全专项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质量重大技术方案审查制度、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和审核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等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监理站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实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不断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控把关和推进。
(2)所有工程开工前,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水下、水上作业、基坑支护、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装、压力容器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工程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经五人以上专家组论证同意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组织施工。
(3)对危险性大、高温期或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程,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强化措施,以做好高温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工作,保证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汛、防漏电及冬期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
(4)监督施工单位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① 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程负责人、有关技术、安全、质量等管理人员及施工从业人员进行交底。
② 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交底会,督促施工负责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③ 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交底资料一式四份,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交底人、接受人及项目管理机构安质部门和监理站分别存档备查。
(二)安全专项检查制度
1.定期检查
(1)外业检查:对管段内施工现场、驻地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重点施工项目、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现场控制、制度落实、作业标准、文明施工等应对照要求检查。
(2)内业资料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技术交底、文件学习传达情况,内业资料整理是否完善等。
(3)监理工程师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施工项目,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抽查。
(4)监理组负责人每周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安全质量综合检查,并填报安全检查记录表,记入监理日记。
2.专项(季节性)检查
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专项或季节性安全专项检查,如用电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隧道、防火防爆、节假日前后、雨季、冬季、台风前后等;要对定期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各监理组现场安全监控情况进行检查。
3.日常检查、巡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加强对管段内施工情况日常检查、巡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应现场把关;对定期和专项检查发现及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反馈信息,并做好记录。
(三)安全专项例会制度
(1)监理站应建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每季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学习文件,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安全管理经验,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重点。
(2)总监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主持召开施工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安全质量负责人、监理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工作协调会,总结、分析、布置安全工作。
(3)监理站和各监理组建立安全隐患问题数据库台账,作为分析依据,落实整改闭合。
(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劳动纪律、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按照培训计划,选送有经验和有责任感、事业心强的人员进修培训,同时,应结合施工特点,经常对监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安全监管能力。
(3)监理项目部根据“学习制度”要求,每月组织有关监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2 h。
(4)安全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进展及特点和建设单位要求,及时对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或交底。
(五)安全质量重大技术方案审查制度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如:爆破作业、大型设备设施起重吊装、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深基坑开挖、大型支架、临边围护工程、模架制梁、水上作业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家组论证通过。
(2)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下发执行。
(3)专业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逐级细化施工方案和措施,细化的施工方案措施必须针对性强,并具有可操作性。
(六)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下列制度进行:
(1)发生工程安全质量问题(事故)后,监理单位初步判断,根据情况向业主及所属上级单位报告。
(2)施工单位在24 h内向监理单位报《工程质量事故记录》。
(3)监理组织各方听取承包商汇报,并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如为一般工程质量问题,即为通过返修或返工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认为必要时报业主、设计单位认可)后,批复承包商处理,处理结果由监理工程师重新进行验收。如为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直接判定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界定依据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责成承包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并组织各方进行事故的调(勘)查,同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记录》,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4)为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必要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
(5)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业主核签后,由施工单位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施工单位处理的同时,监理项目部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监理旁站。
(6)施工单位处理完毕,经自检和专业检验后报监理。由监理组织业主、设计、施工共同检验认可,并签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7)施工单位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经监理、业主按程序审批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同时组织有关技术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