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水保管理制度
(一)环保水保监控依据
(1)国家、原铁道部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法律文件、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5)本工程设计文件中所列的环境保护工程。
(6)施工承包合同。
(7)经过批准的《监理规划》。
(二)环保水保监控内容
由副总监理工程师主管环保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建立环保、水保、文物保护体系,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切实贯彻环保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环境、生态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设计文件和工程实际,及时编制和提报有关环保资料,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
(三)环保水保监控手段
(1)巡视与检查。日常巡视检查是环境保护监理的手段之一。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施工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要求其改正。
(2)对工程项目质量检查验收时要包括环保内容。分部或单位工程验收时,要同时检查其环境保护工作是否同时完成。如未完成,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予验收。
(3)有效使用“监理指令”和“工程师通知单”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单位严重违反规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监理项目部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工程师通知单”,令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应随时上报建设单位,以免造成重大影响。
(4)建立环境监理月、季、年报制度,及时将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
(5)加强环保教育,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重点处理好噪声污染、振动污染、排放污染、水土流失、文物保护等问题。将环境保护思想层层贯彻到每一个人,提高全体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