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涵洞孔径应根据功能、流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排洪涵孔径不得小于1.25 m;交通涵孔径不得小于4.0 m;位于城市或车站范围内有污水流入或宜淤积的涵洞,应根据需要酌情加大孔径。对于涵洞入口地市平坦,且涵前不允许积水或积水高度受限制,应加大孔径或设置双孔涵洞。
(2)轨底至板顶填土高不宜小于1.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