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员的雇用

四、人员的雇用

(1)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可自行雇用人员,并为上述人员及时支付工资,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但不得从发包人、咨询或监理服务人员中招聘。承包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核查。

(2)如监理认为承包人按投标文件附件中所列数量派遣的人员不能适应现场施工的需求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公司。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