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防雷及接地

十四、防雷及接地

(1)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进行设计,执行的规程、规范和规定主要有: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铁路防雷、电磁兼容及接地工程技术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39号);

《关于印发〈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铁运〔2006〕26号)。

(2)根据建筑物防雷分类和具体情况采取防雷接地措施,防雷接地装置尽可能利用建筑物结构的金属导体,与用电设备等防雷措施适配,构成整体防雷体系。为防雷电波侵入及雷击电磁脉冲,对信号、通信、信息化等弱电设备供电的电源引入点及各房屋的总箱设置浪涌保护装置。

(3)根据建筑物防雷分类采取防雷接地措施,一般按共用接地设计,四电独立房屋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 Ω,其余生产生活房屋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 Ω,当自然接地电阻不满足要求时,增设人工接地,高土壤电阻率地区采取特殊降阻措施。投光灯铁塔设置避雷针,每座灯塔处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 Ω。

(4)综合接地:全线设有综合接地系统,综合接地干线沿线路两侧设置。沿线距铁路线路20 m以内所需接地的建(构)筑、电气设施均纳入该系统,但20 m以外的建(构)筑、电气设施采取隔离措施后可独立设置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