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根据宪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的原则,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对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职责作了具体的分工。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款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但原来的规定不够完善,主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权包括侦查的规定的含义不明确;根据惩罚犯罪的需要,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人的犯罪案件,以及监狱对犯人在狱内的犯罪案件也可以行使侦查权,原来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此,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第一款作了修改,使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清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本条规定未作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