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以外,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条对有关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有关告知义务作了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本条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加强对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增加的规定。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未作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