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本条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国绝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廉洁自律,公正处理案件,但也存在个别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而徇私枉法的情况。他们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请客吃饭,对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对该判处重刑的判处轻刑,或者是将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轻罪重判,亵渎法律的尊严,给司法人员的形象抹黑,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了杜绝这种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枉法裁判罪。法官法、检察官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法官、检察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人民警察法也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本条的规定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严禁这种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经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本条规定在整肃司法队伍和督促司法人员秉公办案方面,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2012年和2018年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均未作变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