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前,不得确定有罪。但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审判的时候及时到案,防止其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因种类不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本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种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规定进行了修改,2012年、2018年未再作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