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四款。第一款是对单位个人发现犯罪,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这里的“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告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机关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有明确规定,但本款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举报的机关未做任何限制,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至于案件具体如何分工,归哪一个机关管辖,待这三个机关收到报案、举报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款是对被害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的规定。这里的“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实际上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报案,其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已经包括被害人在内。本款是对被害人报案和控告权进一步明确规定,主要是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犯罪。

第三款是关于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如何处理的规定,有三层意思:首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第二,接受以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便于他们了解处理结果;第三,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扣押证据等措施。先采取紧急措施,便于及时固定证据,保护作案现场不被破坏,为案件侦破创造条件。(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款是对犯罪人自首如何处理的规定。这里的“适用第三款规定”是指司法机关在接受犯罪人自首后,立即按照管辖范围确定主管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