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关押但要求其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要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监视居住则要求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被取保候审人通常可自由会见他人,而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和通信。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对多数较轻的犯罪,采用监视居住这种限制人身自由较多的措施往往没有必要,且随着通讯、交通日益发达,监视居住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不得会见他人”等规定也难以落实,导致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约束,公安机关往往不愿意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另外,由于监视居住是以不符合逮捕条件为前提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办理案件的需要等不宜采取逮捕措施的,缺乏必要的替代措施。针对实践中的问题,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经过反复研究,认为根据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措施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更为妥当,并单独规定和进一步严格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缩小了适用范围,有效平衡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既减少羁押,又防止监视居住的滥用,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和对公民权利的进一步保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