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从一般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要求来说,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需要事先经过批准。但是出于防卫社会的目的,均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也有必要赋予警察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权力,在犯罪正在进行或者尚未逃脱的情况下,先行采取措施制止犯罪、控制犯罪嫌疑人或现行犯,并为决定是否逮捕提供时间保障。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抓获现行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阻止犯罪危害延续,尽量消除犯罪后果;及时取得罪证,查明案情,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国1954年及1979年的逮捕拘留条例都对拘留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并在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总结经验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根据长期的实践经验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又对其中一些条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考虑到之前为查明罪犯,特别是查清流窜作案和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而采取的收容审查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手段,羁押时间较长,而且不经其他司法机关,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将收容审查中与犯罪斗争有实际需要的内容,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对有关刑事强制措施进行补充修改,将其中不讲真实姓名、来历不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需要公安机关迅速采取措施,才能制止犯罪,查明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也吸收到刑事诉讼法有关先行拘留的规定中,不再保留作为行政强制手段的收容审查。这样修改,有利于防止在刑事诉讼中采用非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