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律师因其职业特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往往会知悉其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包括其违法犯罪的情况和信息。律师对这些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是律师取信于其委托人甚至取信于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和条件。否则律师就很难获得其委托人的信任,不利于律师有效地履行职责,有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律师职业存在的社会基础。因此,规定律师对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是现代各国律师制度的通行做法。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这些规定,都是对公民的一般要求。为妥善处理好律师作为一般公民的义务和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义务之间的关系,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吸收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从律师的权利角度,增加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保密权利及其例外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