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由于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处理。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本条规定了三种处理原则:一是对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和量刑方面都正确、适当的案件,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是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案件,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这样可以较快地纠正错误的判决,实现司法公正;三是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对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直接改判有困难的,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一审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后再作出判决。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情况看,由于法律对于发回重审的次数没有规定,导致有的地方由于各种原因,一个案件多次发回重审,既影响了结案,也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同时还影响到司法高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实现。为了能在法定的时间内结案,解决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权益,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本条中增加了一款,即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上诉、抗诉案件,必须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