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出现违法乱纪甚至腐败问题。由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这些财物的返还、移送、没收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做法不统一、不规范,有时出现一些扯皮甚至违法处理的情况。如应当即时返还被害人的财产没有即时返还,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由于对应当移送的扣押、冻结的财物、赃款赃物认识不一致,有些人民法院对未移送赃款赃物的案件不予受理,对犯罪分子不能及时予以应有的惩罚;一些被扣押、冻结的财物、赃款赃物丢失、损坏或被非法挪用,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并使一些证据灭失,影响打击犯罪等。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致要求对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哪些应当随案移送,如何移送,哪些应当即时返还,哪些应当及时处理和妥善保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被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移送、返还以及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了规定,但对于由哪个机关作出决定,依据什么法律文书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仍然存在由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权属不明确而无法处理的问题。有些既不能判断属于赃款赃物,无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也不能判断属于被害人的财产予以返还;有些财产如何处理,各机关认识不一致,相互争执扯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法妥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财产作出处理决定,导致大量的涉案财产搁置,无人问津,社会反映强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提出应当在法律中对涉案财产的处理依据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根据实践的需要和各方面意见,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这样规定,对于司法机关正确执法,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此外,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还作了二处修改:一是根据实践需要增加了对“查封”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二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增加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