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改变管辖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二是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对于其中的第二种情况,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上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都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对社会的危害大小以及影响面的大小等具体情况划分管辖范围的,而且各自管辖的案件数量并不多。为确保办案质量,避免在实践中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当再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因此,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这一规定删去。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未作变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