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https://www.daowen.com)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