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应当退还保证金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领取退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手续的规定。

对于退还保证金,1996年刑事诉讼法已经作了规定,但对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手续和凭证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为了具体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退还保证金的规定,有关机关和部门也作了一系列补充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结束,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机关要作出决定,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同时,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但在执行中,也曾存在个别办案机关或者办案人员由于利益驱动,故意刁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或者采取相互推诿、拒绝会见等各种方式,变相不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导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无法领取保证金的情况。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2012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对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方式作了修改,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或者有关法律文书领取退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