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了辩护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等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中的“证明”。二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修改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诉讼权利,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是通过辩护人来行使辩护权的。因此,对辩护人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保证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对于辩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实施中,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律师多次提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依法为其争取无罪判决或者从宽处理,还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性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此予以明确。还有的意见提出,辩护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等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可能被理解为辩护人要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明责任,建议对这一表述进行调整。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本条中明确了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职责,删去了有关规定中的“证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