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缺席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未到庭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制度,同时,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讯问被告人的环节和被告人提出证据、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针对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涉案财产依法处置的问题,增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近年来,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力度,缉捕外逃人员人数逐年上升,从欧美国家引渡、遣返取得新突破。有关方面提出,为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力度,丰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手段,通过“以审促返”加大劝返力度,有必要研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从国外立法情况看,总体上对缺席审判持谨慎态度,但也有一些国家法律中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一些国家的法律不排斥在严格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缺席审判。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家多数在适用上要求针对特定情形或条件的案件。另外,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定义也不统一,关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差异较大。一是,有的国家如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澳大利亚等,明确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俄罗斯规定,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申请进行缺席审判;重罪或者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境外、逃避出庭,且所犯罪行在外国未被追诉的,可以缺席审判。英国规定,对所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因其他原因经传唤未到庭的,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缺席审判。法国规定,轻罪案件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重罪案件被告人逃匿或者未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德国规定,对于轻罪案件,被告人经传唤未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对于重罪案件被告人潜逃境外的,可以为保全证据和迫使被告人到案而进行审理,但不得作出实体处罚。澳大利亚规定,对于判处罚金的案件,可以缺席审判。二是,有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土耳其等不承认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但同时规定了对被告人未到庭的审判程序。美国规定,被告人在首次出庭后放弃继续到庭权利的,或者因破坏法庭秩序被驱离法庭的,法院可以继续审判。加拿大规定,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逃匿的,法院可以继续审判,也可以发出逮捕令,待被告人归案后再行审判。日本规定,对于可能判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对于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监禁或者超过50万日元罚金的,被告人在特定审判环节(首次开庭、宣判)必须到庭,其他时间经许可可以不出庭。三是,有的国家如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则完全不允许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刑事审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