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