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指犯罪的主要事实,对犯罪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但一些个别细节无法查清或没有必要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也应当视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中,对一人犯有数罪的,如果有一罪已经查清,而其他罪一时难以查清的,也可以就已经查清的罪提起公诉。
第二,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真实可靠,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足以证实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这一解释同样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第三,必须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不存在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三方面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是,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司法实践中,起诉书主要内容包括:(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2)案由和案件来源;(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二是,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里所说的“审判管辖的规定”是指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以上审判管辖的规定作出起诉的决定,制作起诉书,按有关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本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当向其移送;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https://www.daowen.com)
三是,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这里的案卷材料、证据,应是全案的证据材料,既包括指控犯罪事实以及表明罪行严重等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当同案一并提起公诉,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同案起诉的,必须在起诉书中有关部分加以说明或注明处理情况。
第二款是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定。
本款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种,它既能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是否适用缓刑”主要是指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一般情况下刑罚判处的都是实刑,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符合以上情形的,可以判处缓刑。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主刑,既可以提出确定的刑期,也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建议,同时还需要提出是判处实刑,还是适用缓刑的建议;对于判处财产刑的,一般也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或者一定幅度数额的建议。
第二,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全案的证据材料都应当在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给人民法院。这里主要是强调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也应当随同全案的其他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给人民法院。“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人民检察院签署的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