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逮捕犯罪嫌疑人涉及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也关乎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后,必须毫不拖延地采取行动,迅速、准确地将犯罪嫌疑人抓获。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但对作出决定后如何执行没有具体规定。为此,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如何执行作了进一步规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迅速执行逮捕措施,保障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又加强了公安、检察机关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保证法律的严格执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