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的规定。

这里的“审理过程中”,是指从法院收到案件、开庭审理到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全过程,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二审程序。实践中,被告人一审时不在案的,对于一审判决可以根据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在二审时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重新审理。

这里的“自动投案”,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行为。这里的“被抓获”,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被司法机关抓捕归案。实践中,虽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缺席审理,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继续依法追逃追赃,尽可能采取劝返、遣返、引渡等方式让被告人回国接受审判。对于上述机关经过各方面工作,使得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动归案的,就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这里的“重新审理”,是指让案件回到缺席审判之前的状态地位,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程序包括决定开庭审理,告知诉讼权利,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法院作出判决等。其中,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自首的,也应按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宽处理,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前到案的,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首先得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只要罪犯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如果罪犯没有提出异议,就不重新审理。

这里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和抗诉,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上诉或抗诉后,二审的判决、裁定生效的情况。这里的“交付执行刑罚前”强调的是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时间节点,如果被告人在交付执行刑罚后才提出异议的,则不能重新审理,而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里的“重新审理”和第一款规定的“重新审理”一样,都是指人民法院按照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案件。

第三款是关于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这里的“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是指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以及财产刑的执行等。主要包括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的处理,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被害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执行等。

这里的“确有错误”,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本章的规定,对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了处理,但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发现对其财产所作处理确实发生了错误的情况。“返还”,是指将错误处理的财产及时退还给被告人。“赔偿”,是指错误的财产处理给被告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财产若已经损毁或灭失的,也应当予以赔偿。

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本条规定的重新审理仅指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不包括监察机关的调查、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若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根据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检察人员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延期审理。

第二,本条规定的重新审理适用的程序为一审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而根据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这里的重新审理应当是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