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本条是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置程序相衔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通过改革创新,整合反腐败职能,在法治和制度上形成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的机制,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负责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审判。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及时开展审查起诉工作、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确保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有序衔接、相互制约。
监察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四十五条中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https://www.daowen.com)
监察法实施后,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一个重要的案件来源。为了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对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和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的自行补充侦查程序等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对监察委员会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先行拘留措施以及决定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