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刑法对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规定了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措施,但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实践中一般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对决定不服也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考虑到强制医疗毕竟是一种不特定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能体现慎重公正的原则,有利于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保证司法公正,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