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后应当如何作出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作出以下裁定:一是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予以追缴的,应当作出予以没收的裁定。但是,其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裁定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程序性裁定和实体性裁定。程序性裁定包括不受理案件、驳回起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及其他有关程序方面的裁定;实体性裁定包括驳回上诉、抗诉、申诉的裁定,决定减刑、假释的裁定,核准死刑的裁定以及其他涉及实体方面内容的裁定。本款所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都属于实体性裁定。二是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经审理,如果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者虽然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属于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或者涉案财产实际上属于案外第三人,因而不属于应当追缴的,应当裁定驳回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在裁定驳回申请的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抗诉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该裁定,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服该裁定的,可以提出抗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本章对如何提出上诉、抗诉,接受上诉、抗诉的法院如何进行处理,以及如何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都未作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抗诉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