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在刑事诉讼中,有时会遇到不应当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能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和出现这种情形时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本条的规定作了修改,主要是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并将第六项修改为“(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012年和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内容未作变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