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根据上述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继续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进行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结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条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和办案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作了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