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四处修改:一是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并相应修改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二是增加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规定。三是增加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四是增加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的规定。

本条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条文,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在审判阶段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在七天的时间内难以为庭审中行使辩护职能作好充分准备,辩护律师往往连仔细阅卷都来不及,更难以调查取证、全面了解案情,影响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二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过晚,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合法权利的保护。因此,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各方面一致认为,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应当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经过反复研究,根据当时我国的实际情况,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https://www.daowen.com)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方面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也应当有权委托辩护人,建议将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身份修改为辩护人。为进一步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本条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相应增加了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同时,从实践情况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在委托辩护人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不便。为便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更好地维护其辩护权利,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一是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二是考虑到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向其委托的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等转达委托辩护人的请求,但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挑选辩护人、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等方面都有不便,实践中很多是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再补办有关委托手续对委托关系予以确认。总结实践情况,本条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此外,考虑到辩护人要履行职责,如接受委托后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等,需要先向办案机关提交有关委托手续,而办案机关如果有某些事项需要通知辩护人或者听取辩护人意见,也需要掌握有关委托辩护人的情况,本条增加了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的规定。这一规定属于工作中的衔接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