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死刑政策。为此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死刑的程序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即对执行死刑的命令的签发,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并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即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是由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加以规定的。我国法律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作过二次调整,刑事诉讼法对其程序规定也作了两次调整性规定。一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原来规定的“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修改为“故意犯罪”,明确了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有的既没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也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情况,按照原来的规定,对于这样的罪犯处理起来较为困难。考虑到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按照严格控制死刑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条件作了修改,规定减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不予减刑,依法经核准执行死刑。这样修改,既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比原规定放宽了减刑的条件,充分体现了我国慎用死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二是此次修改,将“故意犯罪”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这主要是因为1997年修改刑法时,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方面反映,实践中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因为受牢头狱霸欺凌、虐待而反抗,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伤的,也有故意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遂的,如果一律执行死刑,过于严厉,建议在法律中增加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裁量的规定。考虑到上述情况,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作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了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门槛,增加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条件。为与刑法相关规定相衔接,刑事诉讼法此次作了相应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