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根据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消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诉后被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的顾虑,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本条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同时,为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落实,保证上诉人上诉权利的依法行使,避免利用将案件发回重审而变相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况发生,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进一步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进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和保护上诉的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又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