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五款。第一款是关于司法机关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本款规定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或者虽经通知但因故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同案犯,到场可能发生串供等妨碍讯问、审判活动的,司法机关可以选择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一规定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未成年人提供了保护措施,进一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在讯问中权利的保护。通知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到场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原因、相关人员到场的具体情况等信息在讯问笔录、庭审笔录等文件中予以记载、说明。
根据本款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进行辩护;讯问时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以及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的规定。到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对办案人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的意见,应当充分重视,如确实侵犯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讯问笔录和法庭审理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的重要载体,后者记载了全部审判活动,是合议庭分析研究案情的重要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讯问笔录和法庭笔录必须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并签名盖章,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可以协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笔录、法庭笔录的内容、制作过程是否真实进行核对,以保证讯问、审判的有效性。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规定。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可以充分照顾到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缓解其紧张、畏惧情绪,有利于保护女性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也有利于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的规定。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全面地了解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态度、悔罪表现,更全面地了解犯罪情况和案件事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的尊重,让被告人有充分的机会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表达自己对犯罪的悔悟,也有助于对旁听民众的法制教育。未成年被告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因其在智力和表达能力上的不足,可能难以充分表达意见,因此,规定在其最后陈述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定罪量刑,对案件作出正确判决。
本条第五款是关于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条相关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遵守本条关于法定代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证人的诉讼权利,对询问过程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或到场的其他人有权提出意见,并有权阅读询问笔录;以及询问女性未成年人,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