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
根据本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本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来实现的。但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由于案件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犯罪性质恶劣、组织性强,证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大,后果也可能更严重,甚至是有生命危险。对于这些案件,有必要在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追究责任之外,再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以预防打击报复证人的事件发生,保证公民履行作证义务,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因此,本条增加规定了对特定案件的证人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同时,特定案件的鉴定人、被害人因为参与诉讼,也可能面临打击报复的危险,本条规定把他们也纳入保护的范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