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切实有效地纠正错误,保证案件重新审判时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刑事诉讼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对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增加“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条件,这是考虑到本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已作了修改,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指定原审以外的人民法院再审,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问题,只有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切实有效地纠正错误,保证案件重新审判时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才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因此作了相应修改;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再审案件审理中有时检察人员不出庭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支持公诉、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的具体内容未作修改,只对本条中引用的序号按照修改后的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