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是否还受审限的限制,应当如何计算审限,法律并未作出规定。考虑到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审判组织进行审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都要重新进行核实、调查,在审理的程序上与一审基本上是相同的。在审理的期限上,仍应按照一审的审理期限计算。因此,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补充,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上述规定,明确了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起了积极作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上述规定纳入了刑事诉讼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