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将义务主体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二是删去了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规定。三是增加了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程序的特别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进行妨害作证等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和对有关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在2012年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律师和专家学者提出,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员,都不得进行妨害作证等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本条规定的义务主体不应只限于“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本条规定的辩护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规定不够准确,证人改变证言,可能是把不真实的证言改变为真实的,不应当一律加以禁止。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关于辩护人伪证罪的规定也是禁止辩护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经过认真研究,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本条规定的义务主体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删去了“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规定。同时,为避免实践中可能发生个别侦查机关以辩护人涉嫌伪证罪为由,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侵犯辩护人合法权益,也影响原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情况,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还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