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同犯罪作斗争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在实际生活中,除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也是案件的重要来源。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实践证明,单位和公民的检举、控告、举报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单位、个人报案、举报、控告的作用,保障公民、组织更好地行使这一权利,履行这一义务,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立法机关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从实际出发,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了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报案、举报、控告的规定。(1)对报案、举报、控告的主体表述作了修改,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改为“单位和个人”,扩大了主体的范围。(2)考虑到对相当一部分单位和个人来说,在其行使上述权利、履行上述义务时,对法律规定的不同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是不清楚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也不应当要求他们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先搞清是哪一机关管辖,再去报案或者举报。这不利于及时、有力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这一权利、履行这一义务。因此,删去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要“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报案、举报、控告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受和移送的义务。(3)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报案、控告没有单独规定,实践中存在着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侵犯而告状无门的个别现象。为杜绝这种现象,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追究犯罪,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控告、报案权作出了规定。这也符合修改刑事诉讼法所遵循的强化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