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通过耳闻目睹等途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就案件情况提供证言,对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惩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因此,本条将作证规定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的法定义务。同时,证言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受到证人感知、记忆和表述能力的影响。无法正确感知案件事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提供的证言,由于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不适合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各国的诉讼法律大多对证人的作证能力进行了规定。本条也对哪些人不具有证人资格作出了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