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本条对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范围过宽,尤其是“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的规定,表述比较笼统,缺乏客观标准,容易发生歧义。立法的原意是指某些个别案件,如地方政府负责人利用职权走私案等,但实践中各地理解不一,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范围掌握得较宽。因此,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根据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对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并进一步予以明确。从司法实践看,本条的规定,基本符合当时惩治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本条没有变动。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因此需要对刑事诉讼法涉及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行使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修改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个别案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