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死刑的执行是一项严肃、重大的司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体现国家刑罚的严肃性,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发挥威慑作用。本条对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为司法机关死刑执行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以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对执行这一刑罚进行监督更为必要。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死刑执行现场对死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关于死刑执行的方法,规定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作的补充规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枪决和注射的方法均不违反死刑执行的人道主义原则,枪决是传统的执行死刑的方式,而用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更为文明、人道,因此刑事诉讼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明确规定了枪决和注射两种执行死刑的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排除今后会使用更加文明、人道的执行方法。(https://www.daowen.com)

关于死刑的执行场所,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作了补充规定,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主要是考虑,在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有利于避免发生对罪犯游街示众和其他公开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发生,也可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注射等方法更适宜在羁押场所内执行。

为规范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保障罪犯尊严,保证正确执行死刑和死刑执行过程的严肃性,本条还对死刑执行前的具体工作、执行后报告核准法院、通知罪犯家属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