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对于再审案件中未被羁押或者已经释放的被告人,如果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如何处理,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各地司法机关认识不一致,做法也不相同,容易造成互相推诿,甚至放任被告人不管等情况,导致被告人不能及时到案,影响案件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区别再审案件的情况处理,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提起再审的司法机关对提起的理由、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更加了解,有利于及时、正确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采取合理的强制措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是否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1979年和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有的再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已经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再继续执行原判决、裁定既不公正,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如发现了新的作案人,原被告人确属被冤枉的,应当立即释放,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的具体内容未作修改,只对本条中引用的序号按照修改后的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