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57条、第162条、第351-35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3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https://www.daowen.com)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