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我国对死刑的态度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贯彻少杀、慎杀原则。因此,本条除规定死刑交付执行的期限以外,还规定了几种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在死刑的适用上最大限度地做到慎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都应当非常慎重,只有对证据确凿、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才能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因此,如果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就应当停止执行死刑。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这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这一停止执行的情形,可以以法律形式鼓励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检举揭发犯罪,以利于进一步查清其他犯罪事实,或者鼓励其为国家和社会做有益的事。三是罪犯正在怀孕的。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发生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后,随着情况的变化,停止执行的情形可能消失或经查证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恢复执行死刑。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恢复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