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到案参加法庭审理情况下进行的,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没收程序的审理,由相关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相应的追诉程序。这样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综合全案情况作出正确判决,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没收裁定生效后归案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应当区别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刑事追诉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如果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到最终判决,确认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如果经过追诉程序,最终确认原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对定罪量刑及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本条明确规定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以维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