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根据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正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被执行刑罚的罪犯,有权就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错误。根据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执行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因此,本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使得错误的判决能够得到及时纠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