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中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本条规定。未成年人由于其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局限,在刑事诉讼中难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本条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允许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参与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和审判活动中,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能力局限的不足,消除未成年人心理上的恐惧和抗拒,有利于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还可以防止在诉讼活动中,由于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https://www.daowen.com)